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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后须重视房屋及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
出处:家装视界 作者:佚名 时间:2008-06-10
- 简要描述:在三伏酷暑来临之前,尽快解决数以十万计灾民的住房问题,毫无疑问是灾区重建工作的当务之急,在物理存在意义上的住房重建之外,也不应忽视房屋及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
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日前宣布启动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工作,稍早一些时候,成都市政府颁布了《都江堰市城镇居民住房灾难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安置意见”),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居民住房,采用住房实物救助和货币救助的方式予以安置。在三伏酷暑来临之前,尽快解决数以十万计灾民的住房问题,毫无疑问是灾区重建工作的当务之急;住房不仅是“居有定所”的表现,更意味着“有恒产者有恒心”;也正因为如此,在物理存在意义上的住房重建之外,也不应忽视房屋及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
我国的私人房地产的基本产权结构包括房屋所有权和相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震灾害发生以后,大量的房屋倒塌或因严重受损而成为危房,丧失了居住功能。但是,在法律上,只要房屋没有完全倒塌,则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未丧失;而不论房屋是否毁损,业主仍然保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业主应当享有在原址重建或修复房产的权利,政府建设部门也有权要求并协助业主完成此项工作。在此情况下,房地产的产权关系将不会发生变动。
当然,在灾区重建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城市规划的调整,原址重建不一定成为主要模式,而需要由政府在对灾区群众进行集中安置的基础上,拆除受损房屋,收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从而便于进行统一的规划和重建,在这一过程中,产权关系的变动应当合法有序地进行,新形成的产权关系应当得到清晰界定。从成都市政府的“安置意见”来看,涉及产权变动的核心内容是:业主接受救助后,原房屋、土地权属关系自行终结;救助标准统一为每户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房或14万元货币救助。
这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安置意见”对救助安置房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这一模式是新旧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置换,业主应当享有对救助安置房和相应土地的产权,但这仅是推测而已。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安置意见”对产权归属缺乏界定,救助安置房的产权登记、转让等也就都成为不可预知的疑点,如果考虑到灾区群众将在安置房中度过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由此必然带来严重的预期不确定性。
[责任编辑: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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