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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后须重视房屋及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

出处:家装视界   作者:佚名   时间:2008-06-10

简要描述:在三伏酷暑来临之前,尽快解决数以十万计灾民的住房问题,毫无疑问是灾区重建工作的当务之急,在物理存在意义上的住房重建之外,也不应忽视房屋及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安置意见”的规定,政府事实上行使了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拆除地面房屋的权力,虽然我们难以判断地震带来的房屋毁损是增加还是减轻了房屋拆迁的难度。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力是由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范所赋予的,拆除危房,规划重建毫无疑问是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但上述法律和成都市政府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在此情形下,应当退还相应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并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给予补偿;这与“安置意见”所规定救助房或救助金的统一标准显然有所区别,从而如果以“安置意见”作为唯一标准和程序,必然会使一部分业主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经济利益在这一过程中遭受损失,何况救助房的权利归属本身仍然是不明确的。从法律关系的效力层次来看,“安置意见”作为政府规章,也无权排除或完全规避物权法等上位法的适用。

  当然,如此惨烈的天灾之后,灾区重建时间紧,任务重,重建工作必须在大范围内统一、集中地开展,因此我们也许难以奢求其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而必定需要有更为迅速、简便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受灾房地产的产权变动;但这与政府应当尊重业主对于产权变动形式和标准的选择权并不矛盾。政府的职责在于对因灾变动和重建形成的房地产权利归属加以明确而清晰的界定和记载;而在遵照统一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是接受集中安置,还是经由拆迁程序而获得相应标准的补偿,甚至取得许可之后集资修复或原址重建,都应当由业主在权衡收益与成本的基础上自由选择,政府也应本着尊重民意的态度,通过制度供应而保证这些选择能够得以实现。唯有如此,政府与民间社会方能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关系,在有效协作中完成灾后重建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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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洁]

关键字:重建家园 灾区重建 安置意见 土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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